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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付文与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大院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文,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大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1084号原告:李付文,男,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大院村村民委员会,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大院村。法定代表人:李小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文诉被告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大院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付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大院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付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文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何小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肖江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