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一臣与冯兴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臣,冯兴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14号原告:王一臣,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冯兴法,男,5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臣诉被告冯兴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建丽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刘凡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