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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一臣与冯兴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臣,冯兴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14号原告:王一臣,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冯兴法,男,5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臣诉被告冯兴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建丽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刘凡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