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乾程酒类经营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乾程酒类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236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泗洪县乾程酒类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水岸城邦C9幢41号。经营者裴乾程。依据(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泗洪县乾程酒类经营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3元。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2016年10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于2016年10月2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泗洪县乾程酒类经营部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6142.64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泗洪县乾程酒类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水岸城邦C9幢41号。经营者裴乾程。依据(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泗洪县乾程酒类经营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3元。经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2016年10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于2016年10月2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泗洪县乾程酒类经营部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6142.64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