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刘军华、蒋国雄等与冯国梁、刘升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华,蒋国雄,蒋超儒,蒋梦瑶,冯国梁,刘升学,朱元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邵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华,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蒋国雄,男,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蒋超儒,男,200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蒋梦瑶,女,200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冯国梁,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刘升学,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朱元清,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邵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驹。申请执行人刘军华、蒋国雄、蒋超儒、蒋梦瑶与被执���人冯国梁、刘升学、朱元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5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国梁、刘升学、朱元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5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守南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