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7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诉被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7807号原告张x,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赵铁群。原告张x诉被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5年12月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为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个人垫付社会保险费,至今未予返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原告个人替被告单位垫付养老、医疗保险及办理退休费等共计104293.22元;支付1997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工资,按沈阳市最低人均生活费支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5年12月从被告处办理退休。办理退休时,因原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处于欠缴状态,原告自行补缴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及办理退休费共计104293.22元。2017年7月24日,被告单位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张x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退休职工。该人为企业垫付全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总金额:拾万肆仟贰佰玖拾叁元贰角贰分。”根据原告提供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收据,上述费用包括原告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部分22228.59元、医疗保险个人部分5519.38元[27596.9元×2%÷(2%+8%)]、。2017年8月11日原告以支付垫付保险费、支付生活费为由,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以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西劳人仲不字〔2017〕5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缴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垫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被告单位未及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自行补缴全部保险费用,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缴款收据等证据,被告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为76545.25元(104293.22元-22228.59元-5519.38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1997年3月到2015年12月期间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期限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本案中,原告主张于1997开始放假不上班,但被告单位为民营企业,因此,原告主张的生活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7654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凯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