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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明与赵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赵志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2089号原告:徐明,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赵志忠,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原告徐明与被告赵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徐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以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徐明负担。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