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翔与辛莎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翔,辛莎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975号原告:周翔,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王慧燕,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辛莎莎,女,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周翔与被告辛莎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周翔提供的被告辛莎莎住址及通讯信息,不能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周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