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金国与刘之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国,刘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国,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吕寨镇高堰行政村赵庄寨38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07043077。被执行人:刘之学,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顾集镇刘老庄行政村南村231号,身份证号码342129196612186017。本院在执行王金国与刘之学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之学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虽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王金国提供被执行人刘之学与案外人的“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诚信砖厂赔(补)偿款肆拾万元进��分配,该款打到刘之学帐户后,第一时间将陈保顶、李广侠所得款打到两人的指定帐户,不得托延,如该款被刘之学帐户银行扣除的与陈、李二人无关,二人得实际分配款,刘之学实际所得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余款归陈保顶、李广侠,任何人不得异议”,经向协议当事人询问,均承认此协议内容事实、确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之学(原窑主陈保顶、李广侠)窑体拆迁补偿款140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