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01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志敏与郭世永、朱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敏,郭世永,朱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01民初523-1号申请人:张志敏,女,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被申请人:郭世永,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个体,住新疆博乐市。被申请人:朱燕(郭世永之妻),女,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志敏诉被申请人郭世永、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志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清得里镇顾里木图村宅基地四亩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张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张志敏位于第九师朝阳区育才路糖厂二号小区14号楼房产证编号为兵房字农九师第N2011139号房产一套;查封申请人张志敏位于额敏县朝阳区上户西街朝阳市场私房产权证为兵房字农九师第N2010005号商铺一套;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郭世永、朱燕在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清得里镇顾里木图村宅基地四亩;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张志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