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杨君冬与赵枫、胡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冬,赵枫,胡冬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710号原告:杨君冬,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赵枫,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胡冬雨,女,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杨君冬与被告赵枫、胡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君冬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君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为313元,由原告杨君冬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明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黄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姚文娟书 记 员 张友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