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翠新申请杨永武、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新,杨永武,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张翠新,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永武,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武。被执行人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武。申请执行人张翠新与被执行人杨永武、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翠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永武、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可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