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02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与方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方小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3075号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经营者:钱翠芬,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方小安,女,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与被告方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负担。审 判 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学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