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与方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方小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3075号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经营者:钱翠芬,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方小安,女,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与被告方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康达家具厂负担。审 判 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学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