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琪、李慧慧、刘明振、曲秀英、赵锡亮、徐凤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李琪,李慧慧,刘明振,曲秀英,赵锡亮,徐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洪英,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李琪,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慧慧,女,1977年9月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明振,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曲秀英,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赵锡亮,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徐凤玲,女,1963年8月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琪、李慧慧、刘明振、曲秀英、赵锡亮、徐凤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结清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81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厉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