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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州众旭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梦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众旭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梦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970号申请人:广州众旭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国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慧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梦菲,女,住广东省恩平市。申请人广州众旭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梦菲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7]1449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州众旭行资产��理有限公司申请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仲裁委仅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便采信其主张,忽视我方提交的证据。该收入证明是被申请人要办信用卡,找公司盖章,因当时公司管理上的问题,没有在收入证明上注明是为其办信用卡,故该收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工资依据。我方在仲裁时提交过《刘某茹证言》,清晰记载了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数及试用时间,同时我方也向仲裁庭说明因公司管理混乱,员工工资均采用现金领取,无法提供其他支付凭证。因我方对仲裁程序不熟悉,没有提交原件当场核对,仲裁庭也未释明,也未提醒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拒绝采信我方的证据。且仲裁委将五件案合并审理,在同一裁决书作出上述五件案的裁决,四件为非终局裁决,本案为终局裁决。鉴于五件案具有独立案号,仲裁委应分别出具独立的仲裁裁决书。综上,特申请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何梦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仲裁时,申请人确认与被申请人何梦菲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认《收入证明》系申请人出具,但不确认该证明上载明的任职日期及工资数额。则申请人对其主张需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自述公司管理混乱,没有员工工资签收凭据。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其出具的《收入证明》。故仲裁委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采信该《收入证明》作出裁决,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其他申请撤裁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广州众旭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缺乏依据。被申请人何梦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违反到庭诉讼义务,本院依法缺席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众旭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7]1449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众旭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文建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莹莹李燕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