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5404金传国与高邮市灯具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传国,高邮市灯具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404号原告:金传国,男,1958年5月1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益东,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灯具厂,住所地高邮市周山镇中奎路**号。法定代表人:邵久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洲,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该厂车间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连俊,男,1953年12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该厂股东。原告金传国与被告高邮市灯具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传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金传国负担。审判员 赵广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