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田有格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大田县圆丰乘龙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有格,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大田县圆丰乘龙物流有限公司,陈高贵,李晓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406号原告:田有格,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尚木,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辉,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田县圆丰乘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长溪村水尾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6228802XR。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荣,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高贵,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李晓东,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荣,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有格与被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大田县圆丰乘龙物流有限公司、陈高贵、李晓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田有格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有格以与被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大田县圆丰乘龙物流有限公司、陈高贵、李晓东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有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田有格负担。审 判 长 苏启谊人民陪审员 陈源发人民陪审员 许跃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惠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