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民初6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陆宝会与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宝会,宝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6118号原告:陆宝会,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宝峰,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陆宝会与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宝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宝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宝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宝会负担。审判员张国彬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宫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