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崔猛,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代理人:黎振宇,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秋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申请执行人崔猛与被执行人秦秋旺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13746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在期限内履行完毕。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并未按照协议履行。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执行届满三个月,经穷尽调查措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延韬
审判员 彭鹏飞
审判员 彭月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乃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