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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韦羡、韦红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羡,韦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韦羡,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红霞,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柳州市柳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0221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韦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红霞向申请执行人韦羡偿还借款本金209300元、支付利息8185元及逾期履行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韦红霞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红霞所有的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xx号金丰苑x栋xx单元xx、xxx室房产(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