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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文、叶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文,叶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1059号原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训,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谌文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莹莹,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文,女,汉族,1984年10月3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叶建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思开,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江天,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文、叶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月25日至今,原告按照与江西亿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亿通天泽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南昌市天泽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天泽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天泽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两被告是天泽园小区内小高层4栋2单元1001室的所有权人。但两被告自2011年1月1日至今一直没有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原告曾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律师发函等方式进行催缴,两被告仍拒不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物业费和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天泽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第4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提交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为此被告叶建军于2017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裁定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退回原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宏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