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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无锡祥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许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祥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许小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4224号原告:无锡祥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通湖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东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小平。原告无锡祥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公司与被告许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祥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丹俊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祥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许小平立即支付租金48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许小平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祥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许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祥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租金48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7270元,由许小平负担(无锡祥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许小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许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祥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华 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