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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耀南、张廷辉申请执行张国平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南,张廷辉,张国平,张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南,男,1958年12月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廷辉,男,1962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57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张国标,男,1970年4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耀南、张廷辉与被执行人张国平、张国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平在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隆街信用社账号80010000xxxxxx196内有足够的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上述账号的存款535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缴交本案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履���完毕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6民终5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振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