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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4249号原告王某1,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王某2,男,1966年6月24日,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环宇人民陪审员  朱云峰人民陪审员  张银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