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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行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王洪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14行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住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84227-4。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栾廷法,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涛,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梁园区房管局)因被上诉人王洪涛诉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园区房管局之委托代理人栾廷法、吴峰,被上诉人王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商丘市梁园区因高铁建设需拆除所有权人为王洪涛的住宅,建筑面积是121.24平方米[权属证号(1999)A000841]。2013年1月24日,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其他附属物款等数额为40125元,回迁面积为132平方米等。2013年2月26日,梁园区房管局向王洪涛支付了32850元的过渡安置补偿费。2014年2月26日,梁园区房管局向王洪涛支付了7274元过渡安置补偿费。王洪涛于2017年1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梁园区房管局履行前述协议。原审法院认为,梁园区房管局依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株洲花园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株洲花园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王洪涛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其征收行为合法。梁园区房管局与王洪涛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被征收人王洪涛的房屋建筑面积121.24平方米,回迁安置住房总面积132平方米,被征收人同意回迁安置株洲花园3号楼1单元15层西户。2013年2月26日,梁园区房管局向王洪涛支付了32850元的过渡安置补偿费。2014年2月26日,梁园区房管局向王洪涛支付了7274元过渡安置补偿费。梁园区房管局对王洪涛房屋自2013年4月拆迁后至今4年多的时间迟迟未动工修建安置回迁房,明显构成了违约行为。王洪涛要求梁园区房管局对其进行货币补偿表示同意,具体补偿依照梁园区房管局提供的房地产征收补偿估价报告的数字为准,王洪涛的补偿款应为335974元,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梁园区房管局在庭审中主张2016、2017两年间给王洪涛发放了一部分,因梁园区房管局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该主张不予支持;王洪涛主张过渡安置补偿费从2015年6月(王洪涛的过渡安置补偿费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王洪涛在庭审中承认梁园区房管局在2016年7、8月份给了2个月,2017年元月给了2个月)至2017年6月按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规定应给王洪涛双倍过渡安置补偿费29097.6元(5元X121.24平方米X2倍X24个月),王洪涛的该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梁园区房管局应支付王洪涛过渡安置补偿费为29097.6元;王洪涛要求支付滞纳金因未能提交相关依据,故本该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梁园区房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王洪涛房屋拆迁补偿款335974元;过渡安置补偿款29097.6元;驳回王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梁园区房管局负担。上诉人梁园区房管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支付其过渡安置费。因此,被上诉人王洪涛现在选择货币补偿,不应再支付其过渡安置费,且已经支付的过渡安置费应当予以退还或在房款中予以扣除。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将被上诉人已经领取的过渡安置费从应付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被上诉人王洪涛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梁园区房管局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原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王洪涛因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株洲花园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而与上诉人梁园区房管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郑徐高铁项目建设无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园区房管局与被上诉人王洪涛于2013年1月24日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为王洪涛提供132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及支付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其他附属物款等数额为40125元等。因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白云街道办事处将该安置房建设(株洲花园项目)交由河南陆柒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因其他原因该项目未能按期完工,且停工至今,上诉人梁园区房管局未能给予明确答复交房时间或以实际行动能够保障短期内可按照补偿协议约定交付安置房,已构成违约。被上诉人王洪涛要求按照已拆除其所有房屋评估价值对其进行货币补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精神,应当予以支持。因梁园区房管局逾期交房而致使被上诉人王洪涛变更补偿方式而选择货币补偿,梁园区房管局已支付安置补助费用不应予以退还或扣除。梁园区房管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认定事实部分存在瑕疵,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诉讼费用五十元,由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彬审判员 宋 冲审判员 苏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