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祥利与李坤、李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利,李坤,李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497号原告:陈祥利,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坤,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身份证号呢340406197511183815。被告:李传国,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祥利与被告李坤、李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陈祥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祥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1元(已减半收取),由陈祥利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