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魏福然与沙田斌、沙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福然,沙田斌,沙田亮,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1249号原告:魏福然,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沙田斌,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沙田亮,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6号中科软件园7楼A区(金科财税大厦)。原告魏福然与被告沙田斌、沙田亮、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魏福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8日5时44分许,沙田斌驾驶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高新区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的右前侧与前方路南侧路边等待公交车的魏福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魏福然受伤的交通事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福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