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凌雄光与兰海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雄光,兰海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3457号原告:凌雄光,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告:兰海晶,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雄光与被告兰海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雄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雄光负担。审判员 陈缓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