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11776278-9。被执行人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方家屯镇镇西村,组织机构代码56942826-3。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执字第855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