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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韩志巧与郑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巧,郑凤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716号原告:韩志巧,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郑凤龙,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韩志巧诉被告郑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韩志巧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凤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郑凤龙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巧撤回对郑凤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韩志巧负担。审 判 员 周菲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