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8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恩慧申请执行白金丽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慧,白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李恩慧,女,住元谋县元马镇禾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永申,男,住元谋县元马镇禾阳村委会。被执行人白金丽,女,住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本院在执行李恩慧申请执行白金丽抚养费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白金丽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光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