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322民特2号申请人:刘娇,女��出生于1992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泸定县。申请人刘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娇诉称,2005年6月30日其母亲刘晓琼在**乡**村泥石流灾害中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法院宣告刘晓琼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晓琼,女,出生于1971年5月28日,住四川省泸定县。刘娇系刘晓琼的女儿。2005年6月30日,刘晓琼在**乡**村泥石流灾害中失踪,刘晓琼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1年。申请人刘娇申请宣告刘晓琼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刘晓琼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刘晓琼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刘晓琼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故发生之日起已满11年。本院亦发出公告寻找刘晓琼,但刘晓琼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刘娇作为刘晓琼的女儿申请宣告刘晓琼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晓琼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常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