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木花与黄焯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木花,黄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陈木花。被执行人:黄焯军,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陈木花与被执行人黄焯军诈骗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8840元,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文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