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2028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邵春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邵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工业园集聚区内。法定代表人:祝新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邵春宝,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春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9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显示为“无法提供”。2、2017年5月31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3、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5月27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没有开户信息。4、2017年5月27日,本院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7年5月27日,本院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7、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8、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9、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1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已将被执行人邵春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017年6月21日,本院与被执行人谈话,其称外欠款较多暂无履行能力,而且也没有收到法律文书,请求法院给一些时间准备申诉;其填写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与本院查询的情况基本一致。12、2017年8月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处进行勘验,被执行人不在家,其妻子称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13、2017年8月18日,本院委托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4、2017年8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15、2017年9月19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2017年9月26日之前付2万元,中秋节给付3万元,2017年11月底之前付5万元,2017年12月底之前给付5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16、2017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到庭交付2万元;10月11日,被执行人到庭交付2万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邵春宝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94727元及利息,执行到位4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邵春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97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XX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