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6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乃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乃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114号原告: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乃云,女。原告大连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乃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