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1执异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杭州爱博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转向系统分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爱博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转向系统分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91执异104号案外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55315348L。负责人张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佳,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系该行员工,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申请执行人杭州爱博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8299740。法定代表人许炜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转向系统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马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31971483。法定代表人刘鹤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辽0191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爱博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汽车转向系统分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于2017年10月1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执行异议。案外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炯华审判员 杨 松审判员 周 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凌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