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冀玉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玉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855号上诉人:冀玉广,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冀玉广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415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冀玉广上诉称:本案中双方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约定无效。原审法院即使不受理,也应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而非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上诉人提交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将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裁决。故本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