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红宇、华南农业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红宇,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华南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6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宇,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瑛,系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熠德,系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南农业大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法定代表人:陈晓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南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1402房。法定代表人:唐群英。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3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红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