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徐江与孙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孙丽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2414号原告:徐江,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孙丽娜,女,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突泉县。原告徐江与被告孙丽娜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徐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徐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江负担。审判员刘艳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