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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执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环境保护局与刘云清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环境保护局,刘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350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明。被执行人:刘云清,男性,汉族,1974年0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2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 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文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