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语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方宴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语,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方宴酒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248号原告:刘语,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友,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方宴酒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解毅,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语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方宴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语于2017年10月26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语以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语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语负担。审 判 长 付 薇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