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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语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方宴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语,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方宴酒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248号原告:刘语,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友,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方宴酒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解毅,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语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方宴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语于2017年10月26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语以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语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语负担。审 判 长  付 薇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