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8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农署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赵金德、周井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农署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赵金德,周井学,姜雅萍,殷建存,苑百忠,赵晓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871-1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农署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社区。注册号130828NA000342X。法定代表人:王艳宏,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清林,男。被告:赵金德,男。被告:周井学,男。被告:姜雅萍,。被告:殷建存,男。被告:苑百忠,男。被告:赵晓丽,女。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农薯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赵金德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农薯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农薯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00元,减半收取2510.00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农薯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审 判 长 张倩影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人民陪审员 薄锡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