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文龙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文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1102民督9号申请人: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4号楼1栋2-401室。法定代表人:赵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路,衡水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杜文龙,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系幸福林小区的业主,在该小区购置了2栋2单元203室房产及储间。申请人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申请人自2016年1月1日起拖欠物业费达二年之久,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仍未交纳。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幸福里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要求被申请人杜文龙给付申请人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2日物业服务费用2426元(包括住宅物业服务费用1556元、储间物业费用126元、公摊电费600元、生活垃圾转运费14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5.1元(以24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9月2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结清全部物业服务费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杜文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用2426元及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75.1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杜文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