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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某1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561号被执行人杨某1,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关于被执行人杨某1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云232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1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32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杨某1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子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太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