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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立成申请执行曹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成,曹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成,男,49岁。被执行人:曹国民,男,57岁。申请执行人王立成与被执行人曹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立成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黑0521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