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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艺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艺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292号被执行人周艺燕,女,1989年3月22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现住如皋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周艺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执行人周艺燕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由郑森林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及江苏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10元外,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周艺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发函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思旺镇双上村调查,未反馈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271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