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景陶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景陶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396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景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1703室,组织机构代码59005859-4。法定代表人吴霞。被执行人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刘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1067212606X。法定代表人高明昊。关于佛山市景陶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应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10314260.47元及利息、罚息;佛山市景陶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对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现佛山市景陶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5908335元,就该代偿款向于2016年8月3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偿还5908335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4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刘川工业园区经三路2号5幢等7幢楼之20幢(房产证号靖房权证靖远县字第××号),经评估该房产的评估价格为8129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在淘宝网以评估价8129000元为底价进行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该标的经一次降价,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2日对上述标的以6503200元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此外,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39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