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施弘与李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弘,李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535号原告:施弘,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李吉刚,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弘与被告李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弘负担。保全费127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