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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施弘与李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弘,李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535号原告:施弘,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李吉刚,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弘与被告李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弘负担。保全费127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