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倪荣侠与刘波、刘开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荣侠,刘波,刘开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424号原告:倪荣侠,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甜,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被告:刘开庆,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荣侠与被告刘波、刘开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荣侠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荣侠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荣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倪荣侠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