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薛雨云与郑冬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雨云,郑冬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4718号原告:薛雨云,女,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冬艳,女,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薛雨云诉郑冬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雨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冬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雨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利息部分诉讼请求放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8日,原告将其子温墨童在连云港市2016年首届高中学生英语写作大赛获得一等奖的荣誉证书原件交被告郑冬艳经营的摄影店加框装裱,并交纳费用50元。后被告将该证书原件丢失。后双方协商,被告郑冬艳承诺在“2017年8月12日之前将该证书原件补回,如不能补回将赔偿原告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为证。现期限已过,被告未兑现其承诺,故起诉。被告郑冬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原告薛雨云将其子温墨童在参加由连云港市教育学会中学外语专业委员会与国家语委语言智慧研究中心联合组织的连云港市2016年首届高中学生英语写作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荣誉证书原件交被告郑冬艳经营的摄影店加框装裱,并交纳费用50元。后被告将该证书原件丢失。2017年7月12日,经双方协商,被告郑冬艳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在2017年8月12日之前将薛雨云()寄存在本店利的荣誉证书原件补原件返还,如不返还赔偿人民币贰仟元整。承诺人郑冬艳2017.7.12”。因被告至今未将原件返还原告,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及利息。另查明,被告郑冬艳在灌××新安镇经营婚纱摄影店,其店面对外称呼及印章均为“灌南台北新娘婚纱摄影”,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经营商户名称为“灌××新安镇台壮新娘摄影部”,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06年3月13日,于2017年8月9日注销登记。本院认为,原告将自己儿子所有的荣誉证书交由被告装裱并交纳相关费用,该装饰加工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均应遵守各自的合同义务。因被告保管不善致该荣誉证书丢失,原告作为该荣誉证书的有权占有人及该委托加工合同的相对人,有权利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现因双方协商,被告郑冬艳自愿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并承诺若未能将原件返还则赔偿原告2000元,该承诺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无其他无效事由存在,被告应当遵守。现承诺期限已过,被告未能按约返还涉案荣誉证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诺赔偿其2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冬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薛雨云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交纳),由被告郑冬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郑冬艳在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韦奇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冠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