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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曾顺长,刘乔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曾顺长,刘乔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88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东风村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4-1-1地块。法定代表人:廖胜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甜甜,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园,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村委会马南迎舟路1号首层之三。法定代表人:冼全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培霞,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村委会骏马路14号之五。法定代表人:刘乔生。被告:曾顺长,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刘乔生,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曾顺长、刘乔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芸,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曾顺长、刘乔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曾顺长、刘乔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计9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龙海涛人民陪审员  冯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